罵人一定有罪?憲法法庭:需考慮這些因素

2024年4月26日,憲法法庭宣判公然侮辱罪合憲,但應加以限縮。(記者宋碧龍/攝影)
2024年4月26日,憲法法庭宣判公然侮辱罪合憲,但應加以限縮。(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常懷仁/台北報導】

多位聲請人認為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抵觸,牴觸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規定,因此聲請解釋憲法或法規範憲法審查。對此,憲法法庭26日表示,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另公然侮辱之文義可及範圍與適用結果可能涵蓋過廣,應適度限縮。

憲法法庭表示,是否構成侮辱,除須考量表意脈絡外,亦須權衡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與被害人之名譽權。縱是表面上相同之用語或表達方式,表意人是否意在侮辱?對被害人是否構成侮辱?仍須考量表意之脈絡情境,也須探究實際用語之語意和社會效應。

所以,憲法法庭認為,由於規定處罰的公然侮辱行為,其文義所及範圍或適用結果,或因欠缺穩定認定標準而有過度擴張外溢之虞,或可能過度干預個人使用語言習慣及道德修養,或可能處罰及於兼具輿論功能之負面評價言論,而有對言論自由過度限制之風險。

因此,憲法法庭指出,公然侮辱行為應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於此範圍內,規定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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