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是否除罪 憲法法庭開庭激辯

憲法法庭25日召開言詞辯論庭,邀請聲請人與關係機關等到庭陳述。 (中央社)
憲法法庭25日召開言詞辯論庭,邀請聲請人與關係機關等到庭陳述。 (中央社)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

因犯公然侮辱罪遭判刑的媒體人馮光遠、作家張大春等人,及包含最高法院法官錢建榮在內的多名法官,認為該罪侵犯言論自由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5日開庭辯論,聲請人主張除罪化,仍有民事損害賠償可代替;法務部認為,名譽權與言論自由都應受《憲法》保障。

《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爭點包含該法是否侵害《憲法》第11條保障的言論自由、所欲保護的法益為何;侮辱言論表達媒介的差異(如網路)是否影響該法合憲性的判斷;該法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若該法合憲,其欲處罰的言論範圍是否應予限縮(如限於仇恨性言論或挑釁性言論)。

馮光遠多年前發表公開言論,分別被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前國安會祕書長金溥聰提起刑事自訴,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有罪確定;張大春也因評論已故媒體人劉駿耀,被法院判處有罪確定。

馮光遠主張,政治立場對立是持有社會資源強弱的對立,箝制政治性言論都發生在對弱勢者的壓迫,若未能受到保障就無法透過言論謀求改變弱勢地位,而他被判決有罪的兩案,都是因為對「政治人物」不滿,憤而在部落格或臉書以尖酸刻薄的言論評論時政,屬於政治性言論,卻受到《刑法》第309條嚴重干預。

法務部則強調,《刑法》第309條保護的就是「名譽權」,與言論自由同樣應受 《憲法》保障,而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等功能,但侮辱性言論不僅明顯無助於這些功能,也可能引發暴力攻擊,相較之下應優先保障名譽權。且民事賠償可否取代刑罰屬立法權,若除罪化恐造成有錢人能任意罵人等不合理現象。

本次言詞辯論歷時約2小時30分,審判長許宗力大法官於聲請人、關係機關結辯後,宣示言詞辯論終結,將於3個月內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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