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公共場所開槍 處7年以上徒刑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

為強化槍砲零件源頭管制,立法院院會18日三讀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案,增訂公共場所開槍可處7年以上徒刑、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並將自首後「必」減刑改為「得」減刑。

近來陸續查獲新型態改造槍砲,以及多次發生黑幫唆使小弟公然開槍,再攜槍向警局自首以獲輕判案的案例,為加強非制式槍砲溯源管理,立法院會18日三讀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

為遏止幫派及犯罪組織成員持槍於公共場所開槍、傷人,造成大眾的恐慌,修正草案規定,持衝鋒槍、步槍、手槍等在公共場所或朝公共場所射擊,處7年以上徒刑、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持瓦斯槍、麻醉槍、空氣槍等公然射擊,處刑5年以上、12年以下,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自首條款」部分,為防故意開槍後攜械自首,僥倖尋求減免刑責情事,修法將必減刑修正為「得」減刑,由法官審酌減刑或不減刑;對槍砲彈藥審認爭議標準,新增可組成審認爭議諮詢小組討論。

此外,為避免模擬槍或遊戲用槍的零件,改造使用於組裝非制式槍砲,此次修法將模擬槍提升為「刑法」規範,子彈零件列「行政罰」;另增訂對槍砲零件製造業者行政檢查,以強化槍枝零件源頭管制,降低不法外流。

據第20條之1草案內容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查禁的模擬槍,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700萬元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運輸相關零組件,則處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這次修法全面納管槍砲彈藥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增訂子彈主要組成零件刑罰,並將模擬槍提升為刑罰規範,其主要組成零件列行政罰,另增訂對槍砲零件製造業者行政檢查,以強化槍枝零件源頭管制,降低不法外流。

林右昌強調,後續內政部警政署將邀集各相關機關、專家及學者研商,盡速修訂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及材質、子彈主要組成零件、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等公告及其他相關規範,以落實槍砲彈藥零件溯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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