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屠牛」條文 賣黃牛票最重罰50倍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

為遏止黃牛票亂象,立法院會15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明定若涉嫌販賣黃牛票,將處票面金額10倍至50倍罰緩,公關票亦同,免費票券轉售每張最重可處新臺幣1萬8000元罰鍰。

三讀條文規定,將公開販售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將該運動賽事或活動無票面金額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面金額或無票面金額票券區域對照所應販售票面金額10倍至50倍罰鍰。

立委吳思瑤於完成立法後的程序發言表示,過去8年運動賽事風靡臺灣,年輕世代更是運動賽事的主力消費族群,但黃牛無孔不入、越養越大條,成為所有運動迷的心頭之恨,這次修法是向黃牛宣戰,也感謝國會朝野委員有志一同「屠牛」。

吳思瑤說,先前《文創法》的「黃牛條款」修正上路後,文化部就收到上千件檢舉,也都有開罰成立的案例,可見立法對查緝黃牛確實有效,未來也將會努力整合跨部會、成立黃牛專法。

另外,對於部分運動賽事採免費或部分免費入場,仍有黃牛票亂象,三讀條文也規定,將全面或部分免費入場之運動賽事或活動免費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券1萬8000元以下罰鍰。

針對掃票機器人,嚴重侵害一般民眾公平取得票券的機會。三讀條文規定,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的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為了保障合理轉手的票券,修正案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政府將來在執法過程中,行為人在轉讓其先前自主辦單位取得的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而加計收取實際支出合理必要的手續費、郵費等費用,則非屬加價販售樣態,將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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