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證明中方人員情治身分 臺商涉助情蒐無罪
一名薛姓台商疑似被中共情治人員吸收,2018年二度向我國調查官刺探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的入出境紀錄,涉嫌違反《國安法》,高等法院更一審仍認為檢方未能舉證中方人士具黨政軍身分,維持無罪。法界人士認為,法院課予過高的舉證責任,恐使《國安法》形同虛設。
薛男原在陸軍飛彈指揮部飛彈營服役,以下士階級除役後,於2014年赴中國投資電子商務,同年2月經友人介紹認識綽號「王總」、「小鄭」的中共國安部第四局官員,對方請託他蒐集我國外交資訊、引薦政府官員、民意代表、主要政黨幹部等人,並約定等他返臺後保持聯繫。
薛男2017年考取政大碩士在職專班,於2018年2、3月兩度與同學聚餐時,向同窗的賴姓調查官索要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父女2人的入出境紀錄,並允諾可由「王總」提供中國省市層級政策資訊作為回報。賴男發覺有異,錄音後向調查局檢舉;臺北地檢署調查後,依涉嫌違反《國安法》將他起訴。
薛男辯稱,他與賴男的談話內容都是他「胡扯」的,是因為向賴男吹噓後下不了台,才會一直騙下去。但一審臺北地院調閱錄音檔後認為,薛男詳述了與「王總」等人的結識過程,且明確告知賴男「王總」等人是中共國安部第四局官員,欲了解法輪功人士入出境資料是為了追蹤、打擊法輪功,因此依刺探秘密未遂罪將他判刑1年2月。
然而,二審高等法院認為,檢方無法舉證「王總」等人是中共黨政軍人員;法輪功人士入出境資料雖是祕密資訊,但檢方未說明如何攸關國家安全;且薛男是兩度受邀吃飯,難以認定他刺探、蒐集秘密,改判無罪。檢方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理由不完備、調查未盡,今年5月間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但更一審仍認為,法輪功人士入出境資料,雖屬公務上應秘密的文書,但無證據顯示「王總」等人為《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所規定的「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人員」;且薛男主動建議賴男將交換資訊的提議帶回調查局評估,難認他主觀上有危害國家安全意圖,因此仍判無罪,並提醒他勿再做出僥倖及誇大的言行。
對此,律師黃帝穎向《大紀元時報》表示,很多共諜被抓到後都會辯稱是虛構的,但實際上根據檢調單位所掌握的內容,雖然中共相關情治人員會使用假名,但只要有具體證據證明與共諜之間有往來,還是足以認為有受到指使或資助;此案應有事實尚未釐清,檢察官還有權力繼續上訴,應再強化此部分舉證。
黃帝穎也強調,法院課予檢方過高的舉證責任,會導致避免被滲透的《國安法》立法目的被架空,在全球都在防制中共滲透的趨勢下,法院也應該加強理解全球在實踐民主防衛時在法制上的作為,我國法官在這部分的意識上很薄弱;而是否設立「國安法庭」也值得討論,要思考如何實踐民主防衛、與全球接軌,而不是過去白色恐怖打手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