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新制明年上路 濫訴最高罰12萬元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

行政訴訟新制將於2023年8月15日正式上路,司法院25日舉行例行記者會,由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張國勳就「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提供民眾更為專業、及時、有效的權利救濟」進行專題報告。

張國勳表示,行政訴訟新制將原本分散在22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的事件,改由臺北、臺中、高雄3所高等行政法院設置的「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配套措施有6項分別為首創巡迴法庭制度、優化弱勢兒少及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權益、搭配漸進擴大強制律師代理及防杜濫訴等。

首先是「巡迴法庭」,張國勳表示,雖改由高等行政法院的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但法官可透過巡迴法庭制度到各地方法院開庭,讓民眾應訴便利性不打折。其次為保障原民權益,他指出,因原住民或部落的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爭訟的事件,原住民或部落可以就近提起訴訟.

第三點為特定身心障礙者可由信賴的人陪同開庭,他指出,有聽覺、聲音及語言障礙的人,經審判長許可後,可以請信賴的人陪同開庭。第四點為健全紛爭解決機制,他解釋,擴大行政訴訟和解的範圍,增訂行政訴訟調解制度,以節省寶貴的訴訟資源。

第五點為漸進擴大強制律師代理,他表示,經司法院指定的環保、土地爭議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及再審事件,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以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如果沒有錢請律師,可以依據訴訟救助的規定,向行政法院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第六點為防杜濫訴,他指出,基於惡意、不當或是濫用程序目的提起訴訟,而且欠缺合理依據,法院可以駁回起訴,並視個案情節裁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下的罰鍰。他提到有位當事人從2015年到2019年就提起6800餘件行政訴訟,等於癱瘓行政法院整體運作.至於裁罰是否有次數限制,他說,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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