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茂鍾易服社會勞動造假 監院彈劾前南檢長
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因炒作公司股票遭判刑,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獲准;但時任臺南地檢署檢察長周章欽、主任觀護人韓國一,卻指定他就近至麻豆警分局執行,而時任南市警局長陳子敬則指示官田分駐所予以關照,不實填寫勞動時數。經監察院調查後,7月5日彈劾相關5人。
翁茂鍾於2002年至2004年間炒作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經高等法院於2011年10月24日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判決有期徒刑1年定讞,由臺北地檢署函請臺南地檢署代為執行;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核准易服社會勞動2,196小時,履行期間2年。
監察委員林國明、王麗珍調查發現,周章欽明知社會勞動人無法選擇或指定執行機關,卻仍依翁茂鍾便利工作、逃避執行的意願,指定與佳和公司辦公地點相近的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為執行機關,並於2012年1月2日電話交辦韓國一,使查核易服社會勞動業務的林姓觀護佐理員不敢公正執行業務;周章欽則自2013年起,陸續收受11件襯衫。
經查,陳子敬曾於2006年1月、2009年9月、2010年2月及9月共4次收受翁茂鍾餽贈的襯衫,且於2011年向楊博賢指示關照翁茂鍾後,又於2014年9月、2015年2月及8月間收受襯衫3次;其收受的襯衫累積多達14件以上,足以使外界認為是「期約」或「後謝」,核有違失。
調查報告也提到,時任官田分駐所長陳宏平,忽視並疏於督導楊博賢及分駐所內10名員警,甚至對翁茂鍾在所內辦理自家公文視若無睹,應負違失責任。
兩位監委認為,司法院對「翁茂鍾案」曾提出「即使只有1次飲宴或收受禮品,也絕不被允許」的懲戒標準,不論收受的物品市價為何,均已違反檢察官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因此提案彈劾周章欽、韓國一、陳子敬、陳宏平、楊博賢等5人;監察院於7月5日審查通過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