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利廠商收賄11次 北市前體育處長判刑後遭彈劾
原臺北市政府體育處前處長孫清泉於任職期間,透過掛名指導或協辦單位的方式,協助王姓女業者以某弱勢族群協會名義優先租借北市大安森林公園場地、免除場地費,再向王女收取部分轉租所得,上月初遭判刑8年4月。監察院調查後,本月6日也將他彈劾,移送懲戒法院。
監察委員蔡崇義、田秋堇調查,孫清泉於2010年2月12日起至2012年3月6日擔任原臺北市政府體育處(現改制為體育局)處長期間,明知王女透過租借市府公園場地再轉租給攤商牟利,卻私下與王女頻繁接觸、有金錢往來;即便王女並非體育團體,所辦活動又是營利性質,孫清泉仍藉職務上權力刪改簽呈或指示下屬核准王女的申請案。
彈劾文指出,孫清泉協助王女取得大安森林公園場地優先使用權,並獲取免除場地使用費的不正利益;臺北市公園路燈管理處接獲檢舉至現場稽核後,發現由體育處「指導」的活動現場並無任何體育處人員、攤位配置及數量皆違反規定,因此書面告誡體育處。未料,孫清泉卻指示下屬改掛名「共同合辦」,故技重施,累計共犯案11次。
監委們強調,孫清泉身為機關首長,卻長期多次濫用其權力、施壓下屬,除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義務」外,與王女在程序外頻繁接觸,傳送多封簡訊要求王女給付賄款,又收受王女交付的支票並持以兌現,已違反《行政程序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違失情節重大,因此提案彈劾;並於6日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