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富商不當往來案首懲處 石木欽罰俸1年
前公懲會(現改制懲戒法院)委員長石木欽與涉訟當事人、富商翁茂鍾不當往來長達20年,涉違反《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等規定,兩度遭監察院彈劾。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酌,雖然違失情節重大,但大部分皆已超過懲戒時效,考量比例原則,24日判他最重的罰俸1年。
判決指出,石木欽自1997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間,長期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飲宴、球敘。其中,翁茂鍾涉入百利案官司期間,石木欽自1997年至2001年間與他飲宴並討論案情,前後多達7次;2003年、2004年更兩度接待他進入最高法院院內,違失行為情節重大,應受懲戒。
而石木欽於1998年至1999年間以他妻子的名義買賣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獲利,實際上是買賣翁茂鍾的佳和公司股票;他事後又於2003年至2007年間買賣怡安公司股票獲利,違失行為情節重大,屬應受懲戒的違法行為。
但《法官法》是在2012年7月6日才施行,石木欽上述違失行為僅能依當時的《公懲法》規定處理,因違失行為已逾10年追懲時效,應予以免議。其餘餐宴、球敍、未迴避部分,因無證據可認有何違反規定,因此不併付懲戒。
不過,合議庭認為,石木欽相關違失行為,雖因逾10年追懲時效,而應予以免議,但他長期未拿捏身為法官交友應當謹慎,若友人經常涉訟而請教或討論法律問題,容易使一般人產生案件當事人有法官作為後盾的不良觀感。
且石木欽擔任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至高院院長期間,透過他的妻子以他次子的名義,向佳和公司負責人翁茂鍾買進旗下聯亞公司未上市股票100張;與此同時,翁茂鍾正有兩件民、刑事官司分別在臺中地院、高院審理中。聯亞公司上市後,石木欽於2015年至2016年間陸續賣出100張聯亞股票獲利,明顯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等規定。
考量比例原則,合議庭表示,僅能依修正前的《法官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以法定最重罰款,處分月俸給總額1年,數額依石木欽任職時最後月俸29萬5,735元計算,合計共354萬8,820元。
監委:研議是否提上訴
對此,監委王美玉、高涌誠表示,基於「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不能將違失行為分別評價,懲戒法院認為部分行為逾追懲時效,有待商榷。本件判決以逾懲戒時效或事證不足為由,認定諸多不當會面接觸、股票買賣獲利不予懲戒,將於收到判決書後,就判決違背法令部分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則表示,根據中正大學所作民調可知,人民對司法信賴度原本約有三成,但在石木欽案爆發後僅剩兩成,可見此案已嚴重影響人民對司法的信賴程度。他質疑,另外數十名法官皆與翁茂鍾不當往來,石木欽恐擔任穿針引線的角色,是否影響其他案件審判仍待詳加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