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興詐貸案上看逾56億 負責人三度被起訴
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牙材商鼎興貿易詐貸37.7億元案,先後於2016年、2017年分兩波依違反《銀行法》、詐欺取財等罪起訴負責人何宗英等人,臺北地院則於今年陸續將他判刑18年、9年2個月,兩案皆上訴高等法院審理中。北檢追查,何宗英等3人另涉向永豐銀行詐貸18億餘元,13日再將3人起訴。
何宗英被控於2008年至2016年間,製作牙醫診所、醫院牙科部等9家醫療院所醫師假合約、借用醫師或診所簽發的支票,以融資貸款名義向13家銀行、6家民間公司詐貸共322次,得手37億7,488萬7,400元;北檢2016年起訴何宗英、牙醫師等17人。
北檢查出,何宗英等人涉嫌以不足擔保品向華南銀行、台灣工銀租賃公司貸款,導致呆帳合計6億餘元,違反關係人授信。北檢2017年間依違反《銀行法》追加起訴何宗英、銀行員工等18人。
但北檢追查發現,何宗英等人另於2014年間涉嫌偽造不實買賣合約或相關文件,向永豐銀行詐貸18億7,990萬元,13日再依違反《銀行法》等罪起訴何宗英、鼎興張姓總經理、江姓財務主管等3人。至於原先懷疑何宗英涉嫌利用與永豐銀時任監察人何宗達姻親關係詐貸部分,因罪證不足,予以何宗達、永豐銀前總經理張晋源等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