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客戶存款周轉自家公司 高院加重華南銀襄理夫妻刑度
華南銀行襄理張秀米被控涉嫌偽造提款單,自2005年起挪用21名大客戶存款約1億2千萬元,不法所得均流向她的丈夫翁明鈞所經營的豐茂國際公司,作為營運周轉資金。臺北地院一審判張女7年4個月、翁男8年6個月徒刑;案經上訴,高等法院22日將2人加重判刑,仍可上訴。
北檢起訴指出,張女涉嫌利用客戶信任,從2005年起以推薦客戶投資為由,替客戶偽填取款條,擅自陸續挪用21名客戶存款共1億1,980萬元至由她擔任監察人、她的小叔擔任登記負責人、丈夫翁明鈞擔任董事的豐茂國際;直到2019年4月底,經華南銀行內部查帳後才東窗事發。
檢方查出,21名受害存戶每人損失金額約數百萬至上千萬元不等。張女與翁男於去年4月間前往臺北地檢署自首,張女坦承犯行並於庭訊時供稱,因丈夫公司周轉不靈,長期出現資金缺口,才挪用客戶存款,但有回補部分資金;一審臺北地院依涉犯多個《銀行法》特別背信罪等罪,判張女7年4個月有期徒刑,翁男則應執行8年6個月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仍認定張女夫婦有罪,考量張女利用客戶信任,且犯行期間甚長,手段相較於一般詐欺、侵占的行為更巧妙且具反覆性,造成華南銀行與被害人損害非輕;雖然2人已於偵查階段認罪,但高院認為,部分犯行不符合自首要件,原審給予減刑有誤。
高院22日判決,張女加重2個月刑期,應執行7年6個月;翁男也加重刑度,高院考量他犯下多罪刑度在3年1個月至5年5個月不等,且部分罪行為二審定讞,應等全案確定後,再由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全案可上訴。此外,至於豐茂公司不法所得近1億2千萬元,扣除應發還被害人部分後,其於款項宣告沒收、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