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改蝦紅素作為食品原料 食藥署:每日限2毫克

【記者賴玟茹/臺北報導】

蝦紅素具抗氧化功能,且對人體有益,食藥署11日公告訂定「以基因改造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 Ast12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蝦紅素(astaxanthin)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即日起,符合加工製成規定的蝦紅素,可供食品原料使用,每日食用限量以蝦紅素計為2毫克,且須標示生產來源等資訊,不符合規定經查獲者,將可依《食安法》處以新臺幣最高300萬元罰鍰。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廖家鼎表示,蝦紅素具有抗氧化功能,也是對人體有益的物質,過去取得方式,主要萃取自藻類、鮭魚、蝦子等生物,但隨著生物科技技術的進步,近期也發現透過微生物大腸桿菌Ast12的菌株,也能夠大量生產化學結構一模一樣的蝦紅素。

為此,衛福部11日公告訂定「以基因改造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 Ast12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蝦紅素(astaxanthin)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規範「以基因改造大腸桿菌Ast12菌株發酵生產的蝦紅素」作為食品原料使用時應符合的相關規定,包括加工製程、應符合的規格、每日食用限量以及相關標示規定。

廖家鼎表示,這項規定規範中的「蝦紅素」,是利用基因改造大腸桿菌Ast12菌株發酵生產,並經過滅菌、萃取及結晶等一系列的純化步驟製得,且最終成品不含基改微生物與其轉殖基因片段。

廖家鼎說,符合這項規定,所訂定加工製程及規格的蝦紅素,可作為食品原料使用,每日食用限量以蝦紅素計為2毫克,蝦紅素原料須標示生產來源資訊,但對於再經製造、加工或調配製成的終產品,得免標示其生產來源資訊。另外,使用本規定蝦紅素作為原料的食品,也應標示「十二歲以下兒童、孕婦、哺乳婦女及服用肝臟或新陳代謝疾病相關藥物者,應避免食用」的警語字樣。

廖家鼎指出,規定正式施行後,經查獲食品所使用的原料不符合相關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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