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油逾5% 不可稱巧克力
食藥署2日公告修正「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自明年元旦起,含餡巧克力的巧克力含量須達25%,並明令所有巧克力產品的植物油含量不得超過總重5%,否則不可以「巧克力」作為品名。
食藥署2日正式公告修正「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修正內容包括未來含餡巧克力產品的巧克力含量至少要達25%,並於品名前標示「含餡」或「加工」等同義詞;巧克力抹醬、糖漿類產品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5%或可可脂至少2%;刪除「代可可脂巧克力」標示規定,未來凡是添加植物油超過產品總重量5%的產品,通通不能用「巧克力」作為品名,就算低於5%也須標示添加植物油。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李婉媜表示,過去是透過「代可可脂巧克力」的標示方式讓消費者知道該款巧克力產品的植物油成分較高,但經過確認國際相關規範後,已重新認定巧克力產品定義,也就是既然是巧克力,所含的油脂仍應以可可脂為主,因此,最後決議只要植物油含量超過5%就不能再叫巧克力,必須改名為「巧克力風味糖果」等名稱。
新規定自明年元旦起實施,凡是此日期後生產、製造的巧克力產品都必須符合新規定,未依規定標示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開罰3~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處4~4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