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鑑定修法研議1年半 民團籲法務部加速審議
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研議制訂並完善專家證人制度,同時檢討現行鑑定制度功能的缺失及其存廢問題」,刑訴鑑定修法草案於2019年5月30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卻在行政院卡關1年半至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11日召開記者會呼籲,法務部應盡速審議、勿杯葛修法。
民間司改會整理出五大遭判死刑的冤案,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表示,鑑定錯誤是司法製造冤案最常見的原因,這些案件的平反都與鑑定法制有關,尤其將鑑定人傳喚到法庭接受交互詰問,透過嚴謹司法程序,找出錯誤、釐清真相;而被告、司法與國家都為鑑定人的錯誤付出動輒千萬元以上賠償的慘痛代價。
林永頌說,司法院刑訴鑑定修法草案會銜行政院至今已超過1年半,卻遲遲未有任何進展。而司改會上個月收到法務部公文回覆表示,法務部對認同此改革方向,但對草案中部分疑義提出不同意見,「目前仍在研議中」;但司法院早在起草修法條文時就已經邀請法務部參與研議,至今還在「研議中」的說法顯然是阻擋修法。
林永頌指出,刑訴鑑定修法草案在行政院內遭受到強大阻力的最主要原因是,包括法醫師、檢驗員、警調鑑識專家等行政機關中的鑑定人不願意接受草案要求應該在鑑定報告具名負責,以及必須出庭接受交互詰問的修正規定。據他側面了解,法務部認為鑑定人數量本就不足,行況要疲於奔命出庭。司改會呼籲,行政院應加速審議。
法務部:強制鑑定人出庭恐虛耗司法資源
對此,法務部認為,鑑定報告在鑑定人到庭說明或實施交互詰問前,原則上均無證據能力,建議鑑定人應僅於必要時再到庭接受交互詰問,實務運作上也須考量鑑定人是否能負荷,以尿液、毒品及槍、彈等鑑定為例,由於數量十分龐大,若被告均可不附理由一律要求傳喚鑑定人到庭,審判系統恐不堪運作、延滯訴訟而影響當事人權益。
至於草案中其他有爭議的部分,法務部指出,綜觀美國、日本等先進國家的法例,若明文排除特定證據之證據能力,實為罕見之舉。測謊鑑定結果的證據能力應由法院於個案中認定逐步形成見解,若法院認定結果仍有歧異,最終可由最高法院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而測謊報告之可信度,可透過訂定更嚴謹且縝密的標準作業程序來確保。
法務部強調,相關建議是考量案件審理的真實情形及更正確、有效率的方式,以善盡國家法務機關共同研議法案的責任,從未以任何手段阻擋或杯葛修法,法務部也將積極促成修法更加完備,讓鑑定制度發揮公信力、釐清真相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