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擬改吸毒再犯不起訴 法務部:絕無空窗期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新制於7月15日正式上路,針對單純施用毒品遭勒戒後再犯者,給予再次觀察勒戒或直接起訴的區分時限縮短為3年,但最高法院卻一改見解,一律再次給予觀察勒戒機會,且尚未定案;據媒體報導,此舉恐使目前偵辦中的案件停擺、出現空窗期。

為協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法務部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針對單純施用毒品者,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之年限縮短為3年;若於3年內再犯者應給予起訴處罰,3年後再犯者則給予再次觀察、勒戒的機會。而新法施行後,最高法院卻一改以往實務見解,多數認為不分3年期限,應一律給予再次觀察、勒戒機會。

但有媒體報導,由於最高法院見解不一、會議結論也不具法律拘束力,導致各地檢察官手邊的吸毒案件無所適從;最後經高檢署建議,「還沒確定的不要讓它確定,還沒執行得先不要讓它執行」,避免衍生後續刑事補償問題,直到最高法院大法庭決定統一作法。而此舉恐讓全臺上萬件毒品案件停擺、讓吸毒犯的處置出現空窗期。

對此,法務部19日發布聲明強調,此次實務適用上的重大爭議,並非因法務部修法無配套措施所致。法務部已責由高檢署研議處理原則,供各地方檢察署辦理、積極因應,並無放任施用毒品犯罪的情事;待最高院刑事大法庭29日統一見解後,將儘速研議因應作為。此外,目前已停止相關案件行政管考,減輕檢察官負擔。

而針對這次修法,法務部說明,為配合施用毒品者具有病患性質的醫學共識,採取多元化處遇方法,讓檢察官可以就施用毒品者的生活狀況及毒品成癮程度,依具體個案選擇義務勞務、支付公益金、戒癮治療或定期驗尿等適當緩起訴條件,以有效率的機構外處遇方式協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利其復歸社會,並且減輕監所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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