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裝食品」標示新制元旦上路 標示不實最高處400萬罰鍰
總統蔡英文28日宣布,將鬆綁進口瘦肉精豬肉、放寬30月齡以上美國牛肉的進口限制,但外界關注散裝肉品存在標示不清的問題,衛福部食藥署也在稍晚公布新措施,將需要標示「原產地(國)」的對象,擴及所有的食品販賣業,其中,包括牛、豬及羊肉等20項散裝食品,若標示不實最高可處新臺幣400萬罰鍰,新制自明年元旦起實施。
食藥署表示,現行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從101年起實施至今,僅規範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的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產地(國)」,但為了提供消費者正確選購資訊,針對消費者易誤認或混淆、不易辨識產地為國產或進口、以及易混合販售的20項農畜禽產品,衛生福利部新訂「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本次公告新增「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售業者,也就是所有的食品販賣業者,在販售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花生、紅豆、綠豆、黑豆、黃豆、蕎麥、薏苡(仁)、藜麥、芝麻(胡麻)、小米、大蒜、香菇、茶葉、紅棗、枸杞子、杭菊、雞、豬、羊、牛等20項散裝食品,應標示其「原產地(國)」,標示方式可以卡片、標記(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的方式,選擇一種方式告知消費者。
食藥署表示,新制自110年元旦開始施行,若業者未依規定標示,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罰鍰;若標示不實,則可處新臺幣4萬至400萬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