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三讀 公然聚眾且攜械得加重處罰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

為防堵聚眾鬥毆的亂象,立法院會13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修正案,明定「公然聚眾」要件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若還攜帶凶器施以強暴脅迫,或造成公眾及往來交通危險,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

原《刑法》第150條條文規定,「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上述情形中,若是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或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的危險,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

另外,三讀修正通過的《刑法》第149條條文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3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8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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