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監院設國家人權委員會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12月10日三讀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將於監察院下設「國家人權委員會」,處理與調查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各種形式歧視的案件等九大項工作,由監察院長擔任主任委員,推動善治及人權保障的功能將更完整。

三讀條文中規定,監察院為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的維護,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的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建立普世人權的價值及規範,依據監察院組織法規定設「國家人權委員會」。

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權共有9項,包括處理與調查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的事件,並依法處理及救濟;對政府機關提出建議或報告;協助推動重要國際人權文書國內法化;依國際人權標準提出修憲、立法及修法建議;撰提人權專案報告或年度國家人權狀況報告;監督推動人權教育;促進國內外人權的交流與合作等。

三讀條文載明,國家人權委員會設委員10人,監察院長及具有「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貢獻,聲譽卓著者;或具與促進、保護人權有關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者」的監委7人為當然委員;主任委員由總統於提名時指定監察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互推1人擔任。

監院祕書長傅孟融表示,「國家人權委員會」下分成3組,分別為研究企劃組、訪查作業組及教育交流組,將設置32位至45位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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