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維法》三讀 易以拘留條文均刪除
立法院會6日三讀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案,刪除現行法規中明訂行為人逾期繳納罰鍰,警察機關得以聲請「易以拘留」的規定,避免行為人因逾期未完納警察機關裁處的罰鍰,就遭警察機關聲請拘留,以落實保障人權。
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若罰款逾期未繳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不過,該條文被質疑有侵害人民人身自由之虞,因此,民進黨團提案,將有關拘留的部分全數刪除。
民進黨團提案表示,《社會秩序維護法》自行憲前就已經公布施行,有通盤檢討必要。其中,關於行為人逾期未完納警察機關裁處的罰鍰,警察機關即得聲請易以拘留規定,嚴重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也違背大法官釋字588號解釋意旨,不符比例原則及《憲法》保障的正當法律程序之規定。
草案三讀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修正為「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3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另有關拘留的第21條條文則全數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