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維法》拘留恐違憲 立院初審通過刪除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1月27日初審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條文修正草案,將第20條、21條有關「拘留」的部分全部刪除。民進黨立委李俊俋認為,《社維法》中所有關於拘留的部分都該從新檢討,「沒錢繳就該關」嚴重違反《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明顯違憲的東西就該刪除。
民進黨團提案,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沿襲自早年的《違警罰法》,其中第20條規定,行為人若逾期未完納警察機關裁處的罰鍰,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第21條則明定,拘留的折算方式與天數限制,屬於《憲法》第8條所規定的「拘禁」,是直接剝奪人身自由的處罰方式。
由於目前《行政執行法》已有相當健全的法制規範,民進黨團認為,《社維法》除應符合比例原則外,也要符合《憲法》保障的正當性法律程序要求,因此第20條、第21條應全數予以刪除,涉及罰鍰執行的部分則改為適用《行政執行法》。
但是內政部考量法規完整性,建議維持第20條前2項有關繳納罰鍰期限及分期繳納的規定,並同意刪除後2項有關「易以拘留」的部分,僅保留條文中「被處罰人若因經濟能力不佳,可分期繳納罰鍰」的規定;至於第21條,因全數與拘留有關,因此同意整條刪除。後經內政委員會召委李俊俋於會中裁示全案初審通過,送交院會處理,不必再經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