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三讀修正 聲請再審當事人可到庭說明
為強化人民聲請法院再審的程序保障,立法院院會10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三讀條文規定,聲請再審的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的意見。
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指出,為完善刑事訴訟制度,落實憲法訴訟權保障意旨,關於聲請再審的程序保障,包含請求調取原判決繕本、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卷證資訊獲知權、到場陳述意見權、依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不合法律程序的補正等事項,均有明文增訂的必要,因而提案修法,盼減低冤案發生與強化救濟制度。
現行條文規定,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將原判決的繕本及證據提交管轄法院。為考量原判決的繕本當事人恐已無留存,三讀條文新增「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三讀條文規定,聲請再審的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的意見。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另外,法院認為聲請再審的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但其不合法律上的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