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時效停止期延長 躲避刑責需逃更久
為避免「時效停止制度」變相淪為犯罪者的保護傘,立法院6日三讀通過《刑法》第83條及第85條修正案,將追訴權及行刑權的時效停止期,從現行1/4延長為1/3。若以追訴權時效原為30年為例,被告經通緝後,原應加計1/4為37.5年,修法後將延長為40年。
根據《刑法》第80條與第84條規定,犯罪的本刑越重,追訴權與行刑權時效皆會越長,例如: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未滿10年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20年;若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訴權時效則長達30年。
然而,追訴權時效會因為檢方起訴、依法應停止偵查或犯罪行為人逃匿遭通緝等原因停止計算;行刑權時效也會因為受刑人逃匿遭通緝、執行期間脫逃等原因停止計算。在修法前,停止計算的時間,若達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期的1/4,停止原因視為消滅,時效繼續累計。
鑒於過去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於偵、審過程拒不到庭、棄保潛逃或於有罪判決確定後逃匿以規避執行,若始終未到案,則因超過時效而無法追訴犯罪或執行科刑,嚴重傷害司法威信。因此,民進黨立委段宜康等人在5月間提案,將停止期間從1/4延長至1/3,相當於延長整體追訴權與行刑權時效,增加被告的犯罪成本。
法務部也表示,基於維護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避免時效停止進行變相淪為犯罪者脫法的工具,對該修法提案深表贊同。此提案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討論時,法務部等相關部會與朝野立委均無異議,順利初審通過,並於6日完成二、三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