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修正《褒揚條例》 受褒揚者不再名留青史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8日初審通過《褒揚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現行條文中有關「致力國民革命大業,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發揚中華文化」等內容,並明定褒揚者僅限於「冒險犯難,因公殉職者」、「基於公益,奮不顧身,犧牲生命者」兩種情況。
在褒揚的方式中,刪除「題頒匾額」,初審通過條文改為「褒揚方式以明令褒揚為之」。至於現行第6條條文「受明令褒揚人,其生平事蹟得宣付國史館,並列入省(市)縣(市)志」,則因配合國史館組織調整,且因宣揚方式不合時宜,予以刪除。全案不需經過朝野協商,交付院會處理。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指出,早期帶有君主封建色彩的「褒揚制度」早已不合時宜,且其中受褒揚的事項或因時空相異,或標準難以認定,或已與其他國家榮典重複;且受褒揚人生平事蹟「宣付史館」或「方志保存」的概念,於現代社會中也難以達到宣揚效果,因此提案修正。他甚至主張直接廢除整部褒揚條例,因國民表現不需受總統褒揚。
不過,內政部次長陳宗彥指出,近年來受褒揚者最多適用的標準為「其他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足堪褒揚」,根據統計有192人適用;民眾對國家貢獻方式多元,政府表揚政府官員、公務員或人民有特殊貢獻,應兼顧其多元性和必要性,他建議修法細緻處理。
《褒揚條例》自1931年施行至今,僅在1986年修正過一次,其中規定了12項褒揚標準,第一項適用情事為「致力國民革命大業,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其餘包括外交成就、發揚中華文化、冒險犯難壯烈成仁、學術貢獻、重要發明、德行崇劭、團結僑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