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台幣取代銀元 《刑法》罰金不須再換算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日初審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統一罰金刑計算標準。委員會召委周春米表示,現行罰金刑分為銀元和新台幣,加上修法沿革又產生三階段的計算方式,造成人民及法官適用困擾,因此提案修正有其必要性。
周春米說明,現行《刑法》中的罰金數額,有三種換算標準,在民國72年6月26日前、 72年6月26日到94年01月7日這兩個階段中公布施行且未再修正的條文,貨幣單位是銀元,而換算成新台幣第一階段須乘以30倍、第二階段則是要乘以3倍;94年01月7日以後則以新台幣計算。
周春米舉例,例如在第一階段公佈施行的《刑法》135條「妨礙公務罪」中的300元以下罰金,單位是銀元,乘以30倍是新台幣9千元;而在第二階段修正的《刑法》第201-1條「偽造變造塑膠票證罪」中的3萬元以下罰金,單位也是銀元,卻是乘以3倍,等於新台幣9萬元。
由於我國的貨幣單位,從早年的銀元改為新台幣,周春米說,除了要去看《刑法》施行法中的計算標準,還要找出立法沿革,看是在哪一段時間內修定的條文,才能再進行換算;就算是新台幣,條文也未特別註明。罰金標準不明確,不但法官在適用上很辛苦,一般人民也難以理解。
周春米指出,這個問題存在許久,但法務部在修法時,必須針對構成要件還有整個刑度通盤檢討,且討論也不一定會通過,因此她才主動提案修正,至少先把罰金標準明確化;雖然在法律上不是重大的變動,但對於《刑法》法典的權威性是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