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致死修法提高刑度 累犯最重判死刑
酒駕害命案件層出不窮。法務部27日公布《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修正內容,再犯酒駕致人於死,最重可處死刑;初犯酒駕致人於死,可處有期徒刑由現行3至10年提高到5至12年。另,增列沒收條款,把酒駕車輛視為犯罪工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都沒收,草案2月27日已送交行政院。
現行規範酒駕的法律是《刑法》第185-3條,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酒駕致死修正草案加重刑罰部分,初犯酒駕致人於死刑罰提高到5至12年,初犯酒駕致人重傷刑罰提高到3至10年;增訂再犯酒駕致人於死,將處10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再犯酒駕致人重傷,處5至12年徒刑。酒精濃度部分則維持原條文規定。
另,增訂沒收條款,要求沒收酒駕者車輛,但也訂有例外條件,若交通工具價值低微,或是維持生活條件的必須品,法官可做出不沒收車輛的判決。
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雖然學者對加重刑罰有諸多疑慮,但酒駕是不負責任的行為,且因酒駕無辜喪命者頻傳,政府有責任防制酒駕,做最嚴厲的懲罰。
法務部檢察司長王俊力說,在沒收規定上,只要符合酒駕標準,警方可以立即扣車,由法院審理、宣告是否沒收,不過,法律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因此訂定過苛的例外規範。
酒駕有保險理賠 金管會內研議拿掉
立委施義芳在立法院財委會質詢時說,目前有保險公司販售第三人責任險時,讓保戶附加「駕駛人受酒類影響附加條款」,保障範圍是駕駛人因酒後駕車造成交通事故,導致車外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失時,在法律的賠償責任內,且超過強制險及第三人責任險的部分,保險公司給付相關的費用。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認為,當初是受害者要求,但從保險原理來看,好像鼓勵酒駕有賠。他答應施義芳的要求,1個月內會研議拿掉這條附加條款。金管會保險局長施瓊華則表示,這是很早之前推的附加條款,當初是基於保護受害人,現在業者很少在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