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匯回專法 會計師提醒注意三議題

【記者張原彰/台北 報導】

立法院3日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台商從海外匯回資金第一年稅率8%、第二年10%,其中70%以上用於直接或間接實質投資,稅率可再享減半優惠,也就是降為4%、5%。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洪連盛表示,個人台商應關注三大資金議題。

洪連盛表示,首先是回台資金的來源,台商境外資產的布局多樣性,現有的個人銀行存款或金融投資,其回台的移動成本或機會成本相對好掌控。

洪連盛表示,但資金來源來自於股權投資或不動產投資,以及來自於透過公司持有的各類資產,若將其轉換為個人持有的現金再回台,可能須考量資產所在地國家的資金轉換成本,如:資本利得稅、過戶成本及其他行政成本。

洪連盛表示,第二是回台資金的性質 ,台商可辨認境外資金來源,是否屬於3種免稅海外資金,包含:非屬海外所得的資金、屬於海外所得,但已課所得基本稅額的資金、以及屬海外所得,未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但已逾核課期間的資金等3種。

洪連盛表示,若該項資金無法適用免稅的三種海外資金,則可以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將境外資金匯外匯存款專戶。

洪連盛表示,第三是確認回台資金的彈性,透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有5+3年的資金管制期,對於投資標的及資金使用也有特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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