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用商標賣假貨 恐賠償單價1,500倍
針對民眾擅自用特定宮廟名稱販售商品,而被依違反《商標法》送辦,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5日表示,依《商標法》商標的範圍,其實只要是任何具有識別性的標識,不論是文字、圖形、顏色、動態、雷射標籤和聲音等,連手機的開機動畫,都可以申請註冊為商標,違法最重可處3年徒刑,甚至還得賠償商品零售單價1,500倍金額。
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劉彥君5日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表示,許多民眾往往疏於求證商品來源是否為商標權廠商正品,即直接在網路販售,而輕忽在網路販賣商品的法律風險。
劉彥君指出,《商標法》規定,民眾如果未得到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致消費者混淆誤認者,最重甚至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劉彥君強調,《商標法》刑罰規定是非告訴乃論,無需商標權人提出告訴,且商標權人可請求零售單價1,500倍以下之賠償金額。民眾在網路販售商品,最好要求出貨廠商提供取得商標權或得到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使用之證明,以保障自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