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暱稱具人格權 謾罵恐觸法網

在網路上發言或貼文時要斟酌用語,勿因一時情緒性發言而誤觸法網。(大紀元資料庫)
在網路上發言或貼文時要斟酌用語,勿因一時情緒性發言而誤觸法網。(大紀元資料庫)

【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

日前發生手機遊戲謾罵事件,網友被依「公然侮辱罪」移送,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23日表示,在司法實務上,名譽係指個人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尊重,個人在網路社群之虛擬世界中之匿名、化身或代號,也可視為實體世界之人格延伸,民眾在發言或貼文時還是要斟酌用語,千萬勿因一時情緒性發言而誤觸法網。

依《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罪之規定,對於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公然侮辱,不問以言語、文字或舉動等方式為之,因已貶損個人人格,侵害個人之名譽,均可構成本罪。

多數民眾認為在網路世界內只有暱稱、代稱,彼此之間除了網路社群、遊戲外並無接觸,但司法實務上,名譽係指個人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尊重,其為社會上對於個人人格之評價,且個人在網路中的匿名或代號,構築屬於該化身在社群裡之人際關係及聲譽評價,虛擬身分可視為實體世界之人格延伸。

司進會認為,在群組中發出侮辱訊息再收回,已符合法條所稱「多人共見共聞」的要件,且不只文字,包括圖案、動態貼圖或網路流行語,都有構成犯罪可能。建議網路發言時記得停看聽,可別因一時情緒而惹「法」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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