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條例三讀 受難家屬可獲賠償
立法院院會26日三讀通過《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修正案,將賠償資格從「受難者」放寬到「受難者或其家屬」;此外,受難者或其家屬在給付賠償金期限屆滿後,因故未申請賠償金,再延長4年。
依現行法規定,因二二八事件所致造成死亡、失蹤、傷殘等,可請領賠償金。立法院三讀後,將「傷殘」改為「受傷或失能者」,另外,因二二八事件受到財務損失,也改為受「財物損失」。
此外,經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比對民國81~83年間「二二八事件受難者親友申請登記及資料清查申請書」、97年取得之保密局史料及賠償名單等相關檔案資料,判斷仍有受難者未獲賠償。隨政府相關檔案解密及學者研究調查,仍可能有受難者未及申請賠償,因此三讀條文中新增,若在期限屆滿後,有受難者或其家屬因故未及申請賠償金,請領期限再延長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