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推大法庭 解決裁判歧異
為解決裁判歧異,司法院17日宣布推出「大法庭制度」,確保法律適用一致且促進法律續造,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最高法院的民事庭、刑事庭及最高行政法院將設「大法庭」,裁判的事項以法律爭議為限,不包含提交案件本身的終局裁判。近日會函請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呂太郎表示,為確保終審法院法律適用一致,使裁判具有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並發揮促進法律續造的功能,司法院通過「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的修法,將在終審法院設置大法庭來裁判法律爭議。
呂太郎指出,大法庭採合議審判,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成員人數,分別為11人、11人、9人,另規定最高法院院長指定的大法庭審判長及所有大法庭票選庭員任期為2年。
司法院表示,各庭提案給大法庭的類型包含歧異提案、原則重要性提案,歧異提案意指各審判庭受理案件評議後,當判基礎的法律見解與最高法院先前的裁判不一致時,經徵詢其他各庭意見後仍有見解歧異的狀況,就會啟動大法庭程序來統一見解。
原則重要性提案的部分,各審判庭受理案件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有原則重要性,(即具促使法律續造之價值,或因屬新興、重大且普遍性之法律問題,有即時、預為統一見解之必要性者),得裁定將該法律爭議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司法院也指出,終審法院歷來用以統一見解的判例、決議制度,而大法庭制度可達到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之目的,終審法院將於大法庭建置後功成身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