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審 司院:3法官6民眾共審
司法院30日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規定,未來將由3位專業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針對最輕本刑7年以上的案件共同進行審判,有罪認定需要有2/3以上同意,而國民法官資格為年滿23歲國民等隨機抽選產生。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分為總則、適用案件及管轄、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審理程序、罰則共5章,共計120條條文。草案明文指出,國民法官資格為年滿23歲國民,隨機抽選,適用案件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徒刑之罪,以及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表示,為了讓職業法官的法律專業,與非職業的國民法官的社會價值跟經驗結合,有罪之認定須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在內2/3以上同意,刑期判定則須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在內過半數的意見決定。
呂太郎指出,「國民法官」制度希望讓國民當法官,「能看也能判」,並透過隨機抽選,廣納各界意見,展現「多元價值」,同時在「法庭白話」之下,審理可以看得清、聽得懂。
呂太郎說,法官與國民可以「深度交流」,凝聚共識,雙重把關,判決時則附上理由,讓「結果可受公評」,以及提供國民法官公假、日旅費,且身分保密,使其能「安心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