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 職災案 二審判賠勞工7.1億元

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工傷求償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27日判決,加碼判應賠486名員工及家屬逾7億元,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工傷求償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27日判決,加碼判應賠486名員工及家屬逾7億元,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記者徐翠玲/綜合報導】

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工殤求償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27日判決,除原來RCA公司及旗下兩家控股公司法國Technicolor、百慕達湯姆笙須賠償外,另增加奇異公司也負賠償責任,判賠人數則由一審445人增加到486人,金額從一審5.6億元增加到7.1億元。

義務律師團的團長林永頌律師表示,這是台灣司法實務上很大的進步,呼籲這些公司拿出良心,不要再繼續上訴。工商協會專員劉念雲指出,醫療協助、勞保給付、職災補償、土地汙染管制相關政策等,都跟不上27日判決結果,勞動部應立即清查、盤點勞工的職業病災害黑數,提出對應的職災補償政策、重新設計勞工保險費率。

台灣RCA1969年在桃園設廠生產家電,1992年關廠後,被發現長年使用三氯乙烯等,嚴重汙染土地與地下水,導致超過1,000人罹患癌症、超過200人過世。2004年RCA529名前員工提告,向RCA及法商湯姆森等5家公司求償27億元。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2015年4月一審認定,RCA等公司生產時違法使用有致癌風險的三氯乙烯,工作環境也無防護設施,造成員工罹癌,依受害員工年資及罹病程度,判決應賠償445名員工及家屬5億6000多萬元。

全案後又上訴高等法院,RCA受害者追加至1,025人加入訴訟,索賠金額增加到72億元。不過,RCA律師指出,一審宣判後才加入訴訟,有失失公平,最高法院最後駁回確定。RCA自救會改向北院提告,對RCA求償73億多元,提告的前員工總計1500多人,北院尚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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