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知名導演英達洗錢案5月宣判 刑期或24至30個月
根據英達與檢方達成的認罪協議,建議刑期為24至30個月,外加監督釋放1至3年。不過,檢方發言人表示,具體刑期要到宣判時由負責本案的安德希法官(Stefan R. Underhill)確定。
康州聯邦檢察官辦公室確認,英達持有美國綠卡,法官沒有要求他上交護照,在宣判之前他可以旅行(包括離開美國)。根據《移民法》規定,若是所定罪名在「量刑指南」(Sentencing Guidelines)中規定的刑期超過1年,即為「惡性重罪」,是優先遞解出境對象。英達所認罪名,「量刑指南」中規定的最高刑期為10年。所以,他很有可能會在美國服刑完畢後被遞解出境。
記者聯繫上了代表英達的斯威斯坦和奧薩奇律師事務所(Silverstein & Osach),希望確認本案的內容。代表英達的律師之一奧薩奇(Ronald C. Osach)表示無法對本案置評,只是留下記者聯繫方式,承諾「若有評論會告知」,截至發稿時,記者還沒有收到對方的評論。
檢方指其「明知故犯」 英達未否認
根據美國財政部的規定,金融機構發生1萬美元零1美分或以上的現金交易時,要提交「現金交易報告」(Currency Transaction Reports,簡稱CTRs),該報告要提交給國稅局,若聯邦執法部門要求,也必須提供給執法部門。據法庭文件記載,英達為中國公民,他的太太和家人住在美國,英達往返於中美兩國。
2011年4月,英達和家人從伊利諾伊州遷到康州法明頓(Farmington)。法庭文件還詳細列出了英達和太太在美國的銀行帳號,兩人於美國至少在4個銀行開有6個銀行帳號,其中美國銀行1個、大通銀行1個、韋伯斯特銀行(Webster Bank)1個、富國銀行3個。
指控書稱,英達在中國換了大量面額為100美元的現鈔,然後在美國分50次存入銀行。在2011年4月28日至2012年3月30日期間,英達共在6個銀行帳戶上分50次存入了46萬4,400美元,法庭文件顯示,有49次存款的金額在9,000美元至1萬美元之間,僅有1次是4,000美元。檢方控英達違反《美國法典》31章5324(a)(3)條和5324(d)(2)條,即「設計交易以規避申報要求」(Structuring transactions to evade reporting requirement prohibited),一般認為,這是洗錢的方式之一。
在2月16日上午第一次出庭時,英達在法官安德希法官面前就上述指控認罪,在認罪協議中,聯邦檢察官明確寫了英達是「明知故犯」,英達未對此提出異議。除了即將由法官確定的刑期以外,英達要繳納罰款17萬5,938美元,英達同意在宣判之前交清。同時,英達還需補交上述存款項的逃稅,共計15萬2,804美元,他已經支付了一部分,還有11萬3,195美元沒有付清。
英達是中國大陸知名演員和導演,一家是中國國內知名的影視家族。前妻是知名演員宋丹丹。現任妻子梁歡是編劇,岳父為原《人民日報》副主編范榮康。英達曾執導《我愛我家》、《東北一家人》、《閒人馬大姊》等家庭情景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