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修法初審過 增擴大沒收機制

【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日初審通過《洗錢防制法》第18條修正草案,針對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洗錢罪者,若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的財產或利益來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可依法沒收。若修正草案年底完成三讀,預計明年6月上路。

「《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規定,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洗錢罪者,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犯洗錢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對於犯類似財產不明的洗錢罪,草案規定,亦同。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許多洗錢都是秘密型犯罪,不容易發現,也會有暗藏其他沒有被發覺的犯罪不法利得,這次增加的擴大沒收機制主要是追索不法利得,讓相關司法機關可以沒收洗錢本身以外財產。不過若當事人舉反證證明有具體來源,則不予沒收,「雙方是有一個平衡的作用」。

陳明堂也指出,現行法規鬆散、不完善,這一次的修法會更為完善,未來也會明定一套SOP標準作業程序,類似兆豐案問題,銀行就無法脫免應負的責任,洗錢法制更完備。

會議主席、立委尤美女裁示,全案不須經朝野協商,提報院會處理,預計本會期結束前可完成修法。依照修正條文內容,若年底順利通過,最快明年6月可以實施。

延伸閱讀
兆豐案究責 財金首長: 由政院決定
2016年09月21日 | 8年前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