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成社宅專供弱勢 內政部:全力達標

立法院三讀通過《住宅法》修正案,內政部長葉俊榮表示,會堅持將社會住宅至少提供三成以上給弱勢者入住,絕不妥協。(本報資料照,陳柏州攝)
立法院三讀通過《住宅法》修正案,內政部長葉俊榮表示,會堅持將社會住宅至少提供三成以上給弱勢者入住,絕不妥協。(本報資料照,陳柏州攝)

【記者吳旻洲、陳懿勝/台北報導】

為解決都會地區青年及弱勢民眾住宅需求,立法院院會23日三讀通過《住宅法》修正案,規定未來「社會住宅」至少要提供30%以上比率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另提供一定比率給未設籍於當地、但在該地就學或就業的人;此外還增設「公益出租人」,鼓勵房東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的弱勢族群,租金收入每屋每月最高可折抵1萬元的所得稅,房屋可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地價稅。

此外,新版《住宅法》也規定,弱勢者若目前承租的房屋若是違建,可申請補貼3年的「緩衝期」,作為社會住宅蓋好前的緩衝,不過同一申請人以申請一次為限;且為了增進社會住宅地區的公共服務品質,條文規定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空間供作社福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青年創業空間、社區活動、文康活動、商業活動,或其他必要附屬設施之用。

針對原住民社會住宅比例部分,修法也因應原住民立委的要求,在立法說明欄增列規定,主管機關應按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原住民族地區外的原住民人口數占全國原住民總人口數的比例,分配並保障原住民入住社會住宅,不得低於原住民族人口數占全國總人口數比例。

不過院會也通過2項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每半年定期公告中央政府補助各地方政府住宅相關經費,以及各地方政府預算執行狀況,並針對財政能力不佳縣市建立適當經費補助標準,不應以競爭型計畫限制偏遠及離島地區之發展,避免因資源分配不均。

另外,有關興辦專供原住民承租的社會住宅,主管機關應協助寬籌經費、人力,其涉及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訂定。

令旗到手 葉俊榮:社宅全面啟動

內政部長葉俊榮表示,感謝朝野立委讓法案於一個會期內就能順利通過,現在拿到了「令旗」,會堅持將社會住宅至少提供三成以上給弱勢者入住,絕不妥協,也將凝聚各界共識,協助地方政府解決社會住宅的土地取得、經費來源及人力組織等問題,「將全面啟動社會住宅」。

針對社會住宅是否有「北熱南冷」現象,葉俊榮表示,目前確實有這個狀況,但未來南部需求將會提升,推動上會採用多元機制,根據當地的經濟狀況而定調整,比如維持改良式的租金補貼,有些縣市採用「包租代管」,某些地方選擇興建方式,內政部都會去調配。

內政部表示,目前我國「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約有7,281戶,占全國住宅總量之0.08%,相較於日本及韓國5%,已明顯偏低,更遠低於歐洲國家的30%以上。我國社會住宅興建不足,主要由於地方政府興辦的土地取得不易、經費財源不足及無專責人力組織等問題。

內政部指出,為讓住宅與房產資源合理利用與分配,除積極修正《住宅法》健全相關配套機制外,亦擬訂「社會住宅興辦計畫」,規劃興建12萬戶社會住宅及包租代管民間空餘屋8萬戶,來達成8年興辦20萬戶社會住宅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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