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縱火犯、炸彈客不得擔任保全

【記者吳旻洲/報導】

立法院院會25日三讀通過《保全業法》修正案,增列曾犯《刑法》公共危險罪的縱火犯、炸彈客、劫機犯、在流通食品或飲水投毒者,以及加重結果犯,將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在2003年1月22日前已擔任保全者不在此限。此外,原條文規定,若故意犯條文明定之外的罪,受有期徒刑超過6個月以上判刑確定,執行完畢未滿5年者,也不得擔任保全,修法將5年改為1年,並加但書「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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