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當選人請辭不得參與補選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

為避免公務員當選就職後,自願辭職又再度參加補選,浪費國家資源,立法院院會18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明訂當選人就職後辭職,不得申請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以維護公職選舉公正公平。

提案立委段宜康表示,若公職人員辭職後又參與補選,是浪費國家資源,顯與誠實信用有違,因此修法禁止就職後辭職的公職人員參與該次補選,以維護公職選舉的公平公正。

不過日前段宜康也澄清,此次修法與前台南市議長李全教無關,因為依照現行《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議員只要該選區缺額超過2分之1就要補選,而過去包括桃園、宜蘭等地都曾發生過議員就職後因可能被判當選無效定讞,而提前辭職又再次參與補選的案例。

延伸閱讀
國旅價格貴 立委:寧可出國旅遊
2016年11月17日 | 7年前
退將搶赴陸 境管擬增倍至6年
2016年11月14日 | 7年前
下週重審勞基法 必要時挑燈夜戰
2016年11月11日 | 7年前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