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修法 炸彈客縱火犯不得任保全

【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

為了民眾的安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7日初審通過《保全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曾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中之曾犯縱火、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投毒等,將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在2003年1月22日前擔任保全者,則不在此限;另外,也放寬刑滿出獄後擔任保全的限制年限,由出獄滿5年後才能擔任放寬為1年。

內政委員會17日初審通過《保全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曾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中之曾犯縱火、劫機、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投毒至飲水、在流通食品下毒者,將不得擔任保全人員;現行規定遭判刑6個月以上且宣告確定者,服刑後5年內不得擔任保全,則由5年改為1年,且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立委陳怡潔表示,現在幾乎所有公寓大廈都有保全,而保全業工作型態多樣,且長期與人、物直接接觸,其中涉及社會秩序及安全,應此提出修正動議,增列曾犯重大危害公共危險之罪者,不得擔任保全。

最後該提案獲得朝野立委及內政部的支持與通過,委員會召委趙天麟表示,這項修正案將提報立法院院會審議,不需朝野協商。

列車炸彈犯遭求處30年

台北地檢署偵辦台鐵松山區間車爆炸案,17日偵結,依殺人未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對嫌犯林英昌提起公訴。檢方表示,根據亞東醫院進行精神鑑定結果,林男案發時辨識行為能力正常,卻試圖以精神障礙免責,同時將自己的不如意歸咎於國家、社會,在人數眾多的區間車上引爆炸彈,意圖讓其他乘客一起「陪葬」,也造成民眾恐慌,且犯後態度不佳,建請法官從重量處3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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