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降罷免門檻、可宣傳

立法院院會29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中央社)
立法院院會29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中央社)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

罷免雖然是我國《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之一,但礙於門檻太高,過去從來沒有完成罷免程序的案例。立法院院會29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除刪除罷免不得宣傳的規定外,也把提議罷免的門檻由選舉人總數2%降至1%,連署門檻由總投票人數13%下修至10%,罷免通過門檻由投票率二分之一、同意票過半,改為同意票大於總選舉人的四分之一。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表示,修法通過代表民主的勝利,也是人民的成功。

現行《選罷法》規定,罷免通過門檻為「雙二一制」,即投票率要超過總選舉人數的1/2,同意票也要超過有效票的1/2,遭質疑門檻過高,間接剝奪人民罷免權。修法通過後,罷免通過門檻改為「簡單多數」,但同意票總數須達1/4以上。

此外,新法規定在提議罷免階段,門檻由選舉區總人數的2%以上,下修為1%;罷免案成案的連署人比率,也由現行選舉人總數的13%,調整為10%。並取消以往罷免投票不得與其他各類選舉合併舉行的規定,且未來罷免活動也可進行宣傳,支出得作為綜合所得稅扣除額。

此外,新條文也放寬各級選舉層級規定罷免連署日,均較現行規定延長一倍,立委、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從30天延為60天,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從20天延為40天,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則從10天延為20天。

民進黨立委陳其邁表示,這次選罷過去在修正《選罷法》時,只看到選舉的規定,但罷免卻越來越嚴格。民進黨立委陳其邁表示,這次選罷過去在修正《選罷法》時,只看到選舉的規定,但罷免卻越來越嚴格。(中央社)

對於罷免門檻降低,民進黨立委陳其邁表示,過去在修正《選罷法》時,只看到選舉的規定,但罷免卻越來越嚴格,「雙二一制」的門檻是限制憲法保障人民的權利,因此這次選罷法能完成三讀,是民主、人民的勝利,民進黨作為國會最大黨,願意跟隨民意推動改革。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李鴻鈞呼籲,罷免應合情合理合法,不要濫用。親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李鴻鈞呼籲,罷免應合情合理合法,不要濫用。(中央社)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李鴻鈞也說,以往罷免門檻過高,現在已降低到合理門檻,絕對符合民意。但他也呼籲各政黨,罷免應合情合理合法,不要濫用,讓百姓檢視民意代表所需負的責任。

黃國昌表示,此次修法能夠完成,是民主的勝利,也是人民的成功。黃國昌表示,此次修法能夠完成,是民主的勝利,也是人民的成功。(中央社)

黃國昌則有感而發表示, 2年前一群「割闌尾」的年輕人創造了奇蹟,在一天內蒐集了超過3萬張連署書,跨越《選罷法》所設下的13%高門檻,雖然最後這場罷免運動,在50%投票門檻的障礙下未能成功,但卻因此吹起了「修改選罷法」的號角,此次修法能夠完成,是民主的勝利,也是人民的成功。

             《選罷法》修法前後差別(以選區10萬人為例)

階段

修法前

修法後

通過提議門檻

2,000份提議書

1,000份提議書

通過連署

門檻:1萬3,000人連署

期限:

A.立委:30天

B.縣議員:20天

C.村里長:10天

門檻:1萬人連署

期限:

A.立委:60天

B.縣議員:40天

C.村里長:20天

投票罷免成案

5萬人投票、2萬5,000同意票

2萬5,000人投票、簡單多數決

過程

不得宣傳

可以宣傳

資料來源:《選罷法》三讀條文       記者吳旻洲/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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