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對單位犯「汙染環境罪」難追責?

⊙顏丹

近日,〈2015年中國「汙染環境罪」案件調查報告〉指出,2015年,中國各級法院一審判決的「汙染環境罪」案件共計1,322個,但犯罪主體中自然人與單位數量懸殊,自然人犯罪多達1,250個(占94.55%),涉及單位犯罪的僅72個(占5.45%)。

一般來說,「行政處罰主要是針對單位」,然而從各地對公安、檢察院、環保等部門實地調研的情況來看,「犯罪主體基本上都是自然人」。針對這一「完全顛倒」的現象,該報告執筆人表示,造成上述現狀的主要原因是對單位追責比較難。

對 單位追責比較難?這個原因似乎不足以服眾。對此,上述提到的執筆人是這樣解釋的:涉事單位領導人對下屬下達的處理汙染物的指令常常是合法的,但下屬卻找沒 有處理資質的機構處理或者隨意傾倒,最後相關部門追責的時候很難證明單位的意志,抓不到把柄。對於這句牽強的解釋,相信連外行人都會發現,下屬違背領導的 意志,顯然就是「犯罪主體」。而與此同時,對下屬的執行結果,領導沒有履行複查、監管的責任,實際也難脫關係。

在私營或民營企業中,領導不但要對自己下達的指令負責,更要對下屬對指令的執行以及整個公司的運作負責。也就是說,涉及工作問題時,如果下屬有過,領導也同樣難辭其咎。因此,這類公司若犯了「汙染環境罪」,公司老闆以及對汙染物沒能妥善處理的相關人員顯然都應該負上責任。

需 要指出的是,報告執筆人的那句「下屬卻找沒有處理資質的機構處理或者隨意傾倒」的理由頗有點混淆視聽。一個處理,一個傾倒,一下子就把環境汙染問題濃縮成 了僅對垃圾這類固體廢物的不良處理這一個問題。要知道,除了固體廢物之外,「放射性廢水、廢氣」的排放才是最令人無處可逃的汙染元凶。

仔細 想想,在中國大力發展重工業的幾十年中,製造這類汙染的企業可謂是猶如雨後春筍般矗立在大江南北。如今,中國所面臨的有目共睹的汙染狀況經由官方的數據可 顯示為,「地下水超八成已遭受汙染」;「占全國耕地1/6的2,000萬公頃農田被重金屬汙染,絕大部分農產品的重金屬含量嚴重超標」。儘管一提到空氣, 有關部門給出的監測結果常常只是「輕微汙染」,然而從「中國人肺癌發病率世界第一」、「中國每分鐘就有6人確診為癌症」、「北京肺癌發病率10年增長了 56%」的現實狀況來看,相信沒有人會感到絲毫的輕鬆。

所有的狀況都指向了工業汙染,而肆意排放廢氣、廢水的一個個工業企業,又只是整個工業發展進程中被政府打造的那些個體。如此,我們該找誰?誰才是環境汙染的罪魁和元凶?

值得一提的是,汙染並非是工業發展的死穴,擁有前車之鑑的西歐發達國家已發明出與工業配套的汙染處理系統。然而,這一系統卻未曾在工業移來中國時,被中國的這些重汙染企業借鑑、推廣或有效利用。究其原因只在於,這些企業要最大限度的節省成本。

利 益當頭、貪婪無度、慾望剎不住了,那些想要邁入「先富」行列的官員們,又怎會去在意資源是否會消耗殆盡,環境是否會遭到難以恢復的破壞。可以看出,以貪腐 治國的權力集團不僅毫無疑問的犯了「汙染環境罪」,在動機上更屬於為謀財而實施的「故意」。尤其對那些死於空氣汙染所導致的肺癌的患者來說,這種行為甚至 無異於謀殺。

儘管諸多罪狀擺在眼前,且證據確鑿,然而由政府主導、受權力庇護的無數工業企業,又如何能乖乖的接受法律制裁、行政處 罰?領導不說「停」,誰敢讓這些企業關門?如此,根本就不是單位、企業本身能說了算的;要說追責難,其實也就難在一黨體制下,無論是環保這類行政部門,還 是整個公、檢、法系統,都擰不過不受民眾監督、不受權力制衡的中共獨裁政府這個「大腿」。(受限篇幅文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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