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嚴打長城「偷磚」行為想到的
近日,有外媒報導,中國長城學會在2014年做出的一項勘測結果表明,長城部分城樓牆體已搖搖欲墜,「近1/3的明長城遭到破壞」,「究其原因,除了風雨侵蝕等不利的自然條件外,粗魯的人為破壞也是主要因素」。對於這裡所指的「人為破壞」,官媒的報導稱,「當地村民將城牆上的文字磚以30元(人民幣,以下同)的價格賣給遊客」。而如今,長城學會也隨聲附和,指稱「居住在長城附近的村民,會偷拿長城的磚當作建材或者販賣」。
既然這些代表官方的言論都將矛頭指向了偷磚的村民,那麼相關的管理部門又怎能繼續保持沉默呢?於是,國家文物管理局立即做出回應,表示「將採用定期督察的方式,對約1萬3千英里(2萬1千公里)的牆體進行督察,以確保地方政府貫徹落實10年前頒布的保護性措施(指《長城保護條例》)」。此外,文化管理部門也信誓旦旦地表示,「將嚴肅查處一批破壞長城本體及歷史風貌的違法犯罪案件」。
一聲「嚴肅查處」,其震懾力的確不小,然而「貫徹落實10年前出台的保護性措施」這句就不太給力了。人們不禁要問,既然法律法規於10年前就已經頒布,為何要等到今時今日才開始「嚴打」,這後勁兒是不是來的太遲了?有專家指出,是因為「缺失足夠執法者和具體的執法方案」;而另有文章以撫寧縣文物部門僅9名在編人員負責全縣長約142公里的長城巡查任務為例,指出「既缺人手,又缺財政援助的長城保育,單靠文物部門以及地方財政的支持難以真正起效」。
也就是說,在保護長城的事務上,官方所推行的「執法」,與「立法」是嚴重脫節的,並且在漫長的10年中,也沒能銜接上。既然如此,我們又怎能期待,10年之後的今天,有關部門只喊了一聲「嚴打」,就能立即如火如荼的「貫徹執行」呢?而長城的牆體都被挖的搖搖欲墜了,才想起來去抓偷盜者,這是否又該被視為瀆職、失責呢?如此說來,相比那些偷磚、賣磚的可惡村民,縱容這些亂象存在了10年、甚至更久的監管部門,似乎更難辭其咎。
領導們這般後知後覺,無不讓人感到,這個至今仍受著「破四舊」思想荼毒的國家,上至官方、下至民眾,其實並不具備保護文物的基本認知以及深刻意識。對於文物的保護,領導們的熱忱似乎只集中在對「世界文化遺產」這一名號的成功獲取上。在他們看來,此項殊榮的全部意義不過在於,可利用其價值來開發旅遊產業。而這樣的產業於他們而言,一定是有利可圖的。相比需要大筆投入的「保護」,靠旅遊、觀光來發家致富顯然要實惠的多。
於是,為了興建加油站、停車場和遊樂場,某地不惜拆毀整段長城城牆;為了修橋、架路,有幹部下令,將數百米的長城夷為平地;為了通路,有政府將長城的一段從中破開30、40公尺寬的大缺口。這種需要動用推土機、挖掘機來完成的搗毀和拆除,相比無知村民一鋤頭、一鎬頭的挖掘,其破壞力顯然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的。如果說,對那些小偷小摸的要予以嚴打,那麼對這類揮舞著「開發」的大旗,利用職權、公然摧毀文物的地方官員以及職能部門,又該如何處置呢?
事實上,按照正確的歷史觀來說,一個真正尊重歷史、愛惜文化遺產的國家,是決不會利用一旦失去就無法重獲的歷史遺蹟來發財致富的。更重要的是,這些在中華大地佇立了千年的建築、傳承至今的文物,它們所歸屬的對象應該是整個民族、全體國民以及千秋萬代的子孫。無論擁有多大的權力,身居多高的官位,都不能以任何名義、尤其不能以個人的偏執與喜好為由,破壞文物、搗毀古蹟。若歷史將無一例外的留待後人評說,那麼,其人不僅會被視為盜賊、瀆職者,更會被淪為歷史罪人,永遭後世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