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無權禁生煤 黃國昌:修法解決

關於雲林、台中等禁燒生煤、石油焦爭議,時代力量提出《空氣汙染防治法》第28、58條修正案。(大紀元資料室)
關於雲林、台中等禁燒生煤、石油焦爭議,時代力量提出《空氣汙染防治法》第28、58條修正案。(大紀元資料室)

【記者徐翠玲/台北報導】

關於雲林、台中等禁燒生煤、石油焦爭議,時代力量黨團12日提出《空氣汙染防治法》第28、58條修正案。立委黃國昌表示,既然環保署認為現行《空氣汙染防治法》,讓中央主管機關、地方政府都沒有權限可以禁用生煤或石油焦,必須透過修法進行,那就推動修法,讓中央主管機關、地方政府沒任何藉口推拖、搪塞。

黃國昌指出,修法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就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汙染之物質販賣使用,可以公告禁止或制定許可辦法。同時也大幅提高罰鍰,原本個人違法罰5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工商廠場罰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沒嚇阻作用,大幅提高到個人罰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工商廠場罰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可採連續罰款,若繼續違反則勒令停止販賣或停工、歇業。

台大公衛系教授詹長權表示,跨界空氣汙染變成中央、地方政府在合法之下的不作為,如台中火力發電廠、六輕下風影響是南投縣,但完全管不到。修法補了《空汙法》漏洞,下一步要仿食安跨縣市稽查空汙,執法會有很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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