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專欄】擅用網路圖片 或侵犯著作權
2016年初,美美廣告公司突然收到某大雜誌社委請律師發來警告信,說是美美廣告公司未經對方授權,在自家的平面廣告及臉書(Facebook)、噗浪等網頁,使用該雜誌社網站上「有版權」的景觀照片。除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外,並要求賠償損害。
美美廣告公司經過內部會議一番爭論後,想推脫說這只是公司員工自己找來使用的照片,而公司根本沒有人力一個個去檢查照片有沒有授權,況且公司廣告量那麼大,使用照片數量更大,這件事應該只是員工個人行為,不是公司的錯。試問:有那麼嚴重嗎?
答:
首先說明,就美美廣告公司員工個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即使用對方有版權照片的行為,可能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再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美美廣告公司本身也可能被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實務上,著作權人可能先提出刑事告訴,再附帶民事求償。也就是說,一旦被告,可能同時面臨刑事及民事上的責任追究。
至於在民事責任方面,美美廣告公司雖可能抗辯其就監督員工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從而主張公司免責。但若法官認定公司在員工執行業務時,擷取、重製及上傳圖片至網站等流程SOP,並未嚴加控管,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美美廣告公司還是可能須與該員工負連帶賠償責任。
結語:在智慧財產權意識高張的現代,建議任何人或公司都應嚴加查核,避免誤用來路不明或未經授權的照片、文章等著作物,以免誤觸法網,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