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提修集遊法採自願報備 內政部保留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5日逐條審查《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主管機關將從各地之警察分局,改為內政部及各地縣市政府。圖為去年台灣部分法輪功學員在台北市中心舉行「聲援中國六萬人訴江大遊行」。(陳柏州)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5日逐條審查《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主管機關將從各地之警察分局,改為內政部及各地縣市政府。圖為去年台灣部分法輪功學員在台北市中心舉行「聲援中國六萬人訴江大遊行」。(陳柏州)

【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5日逐條審查《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會達成初步共識,依立委鄭麗君提出的修法條文,將主管機關從各地之警察分局改為內政部及各地縣市政府。

立委鄭麗君指出,集會遊行是《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建議將集會遊行主管機關由現行的警察分局改為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地方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立法院法制局表示,為了尊重地方自治,建議應該由地方政府為主管機關。

針對立委陳明文提案廢止《集遊法》,內政部政務次長陳純敬則表示,若由個人決定是否報備,恐會有發生時間、場所、路線競合、遭挑釁引起事端等問題,也可能造成主管機關無法即時發揮維持社會秩序與遭挑釁引起事端,建議慎重處理。

內政部指出,《集遊法》制定之目的在於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若採取自願報備制,集會、遊行由個人決定是否報備,恐發生時間、場所、路線競合,或遭挑釁引起事端,更使主管機關無法即時發揮維持社會秩序及保護活動順利進行,反而失去保障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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