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公教退休 年資合併最高35年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24日三讀修正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案,明訂曾辦理退休的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及軍職人員,第一次退休與第二次退休年資合併計算,最高只能累計35年。

過去由教育部自訂的《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規定,退休年資合併計算最高只能計35年,不過去年6月大法官會議作成第730號解釋,認為該法缺乏法律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侵害《憲法》保障的財產權,宣告違憲。

教育部人事處解釋,假設某位教師任職25年後退休,也領了退休金,第二次回任某個學校的老師,任職滿15年又要退休,合併計算退休年資40年。但若另一名教師在同一所公立學校任職滿40年,因為退休年資採計最高35年,只能採計35年。大法官會議認為,兩者標準應一致,且涉及憲法財產權保障,規定應提升至法律位階,而非僅用行政命令來規範。

為趕在6月18日法律條文失效前,立法院24日三讀通過本修正案,將原本僅在施行細則中的規範,提升到法律位階;該法案也成為總統蔡英文就任後,立法院第一個通過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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