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教授:國家合法剝奪人民生命時,要求正當法律程序是必然

如果說鄭捷是因為不尊重生命而罪無可逭,顯然生命這件事情就是要去維護的價值,而國家以合法方式去剝奪人民的生命之時,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就是必然,而且這個還是要實質正當。(Wikimedia)
如果說鄭捷是因為不尊重生命而罪無可逭,顯然生命這件事情就是要去維護的價值,而國家以合法方式去剝奪人民的生命之時,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就是必然,而且這個還是要實質正當。(Wikimedia)

文/胡博硯
昨日我在俊達那裏留言,有位法律同道對我的回答留下以下的文字:「依法執行,乃我輩法律人所宗,罪證無疑,天理昭彰,國法難容,何有噁心一說?」


我今天一直想要回應他,可是我早上上行政法,之後帶學生參訪,然後回來上德文課,處理完雜事唸完明天要去清華與談的報告,到剛剛才回到家裡。除了學會以外,我向來都不想參加什麼團體,當然我想參加人家也不一定想要我參加。以一個學了10幾年法律的法律人,可能就是沒有學好,才會學那麼久。說真的我可能不是這位同道的那一輩法律人,也許是個路人法律人。


很多人都會覺得法律系裡面有一堆人都是想要廢死,然後外加教出一堆只會幫壞人辯護的廢物。當然,另方面可能教出一堆恐龍法官。為何會有這樣的感覺,其實不是每個學法律的都主張廢死的,羅瑩雪就不會是這樣主張的人。但整體的法律秩序確實建構在人性尊嚴之上,而人的存在價值毋寧是一直要去維護的事情。所以不管你認不認為,死刑是不是該作為刑罰的一種,但是人的主體價值是要被維護,而且要被我們去思考的。所以鄭捷槍決伏法,有人說是正義的實現,雖然我認為這種是一種廉價的正義,但即便是種應報,也很難說鄭某伏法不是一種正義。


當然死刑這件事情,從憲法的解釋上來說,我的意見絕對不同於大法官過往的想法,不過這個不是這次鄭捷案的重點。依據刑法的規定,我們的主刑是有生命刑的,所以討論的重點是死刑的配套,而不是廢除死刑的配套。如果說鄭捷是因為不尊重生命而罪無可逭,顯然生命這件事情就是要去維護的價值,而國家以合法方式去剝奪人民的生命之時,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就是必然,而且這個還是要實質正當。當然,這樣的作法不能蓄意的去迴避,否則還會影響到法治國的要求。


關於死刑的執行除了監獄行刑法第90條以下規定外,執行死刑規則之規定,後者為執行細節規範。而要注意的是第91條規定,「執行死刑,應於當日預先告知本人。」如果說文解字的預先告知,顯然不會是8點告知然後馬上執行。更不要說5點就開始漏尿。而刑事訴訟法第461條規定,「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3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3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也因此必須要有法務部長的簽核,我們可發現本條條文特別的設計指名要最高司法機關的令准,並且後者又有但書規定,此時乃是作多層的審查機制要求,此點賦予職務承擔人必須要去審查該案件是否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理由者,以免造成不可回復之遺憾。此點在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當中再度的被強調。三審定讞表示被告業已窮盡一般救濟之手段,而何以這記個法規規定都把非常救濟手段列入,顯見在求處極刑案件中,非常救濟手段已非非常,這道理不難理解。如果法務部長的搶先執行,乃是為了避免被告提起救濟,這樣的作法顯然要去逸脫法律的拘束了,如此一來,這樣的公務人員顯然對於國家所制定的法律處於不忠誠的狀態。


再回來回應這位同道,如果念法律只是讀文字,顯然我們絕對比不過中文系的同學,也不是所謂的法釋義學的訓練,這個訓練還是要讓我們緊扣法律的價值。但這次的執行何以備受抨擊,只要受過法學訓練,就會有所懷疑。


鄭捷案來說:如同這位同道所說「罪證無疑」,因為從媒體的報導似乎也沒有疑問,只是審判過程中,我們有沒有藉由審判去了解事實的原委,以做為未來的教訓呢?


抑或是留下一片謎團呢?就從今天羅部長所說:何以不通知律師,乃是為了避免提出非常救濟,若真的「罪證無疑」何以懼怕,抑或是部長對於司法也是沒有信心的呢?


鄭捷因為不去尊重生命的價值,所以犯下的隨機殺人的大錯。


而我們要避免的就是我們也不尊重的生命的價值了。


這也是路人法律人跟部長法律人的不同。


(本文經作者授權轉載,原文取自胡博硯臉書


延伸閱讀
死囚償命 鄭捷昨晚槍決
2016年05月10日 | 8年前
北捷殺人案 鄭捷4死刑定讞
2016年04月22日 | 8年前
鄭捷血洗捷運4死22傷 4個死刑定讞
2016年04月22日 | 8年前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