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司法新解釋 或暗示郭伯雄結局

⊙周曉輝

4月18日,中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貪汙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貪汙罪、受賄罪死刑、死緩及終身監禁的適用原則等,並從即日起開始施行。其中比較引人關注的是對貪汙受賄犯罪判處死刑的適用條件以及終身監禁的解釋。值得注意的是,就在不久前的4月5日,軍事檢察院已對中央軍委原副主席郭伯雄涉嫌受賄犯罪案偵查終結,並已移送審查起訴。

根據兩高解釋,死刑立即執行適用於「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造成損失特別重大的貪汙、受賄犯罪分子」。而此前軍事檢察院針對郭伯雄案的表述是:「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職務晉升或調整提供幫助,直接和通過家人收受賄賂,數額特別巨大。郭伯雄對涉嫌受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顯然,雖然官方稱郭伯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但卻沒有「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表述,即便這早已是公開的祕密。郭正剛那句「全軍一半是我家提拔的」就是佐證。這只能說明,當局並不想判處郭伯雄死刑立即執行。

然而,郭伯雄的罪惡之大又足夠判死刑的,是以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判其死緩,並任其二年後改判無期徒刑,也非當局所願,一個可行的選擇就是終身監禁。針對2015年出爐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貪汙罪、受賄罪判處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的規定,兩高最新的司法解釋明確了終身監禁適用的情形,即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過重,判處一般死緩又偏輕的重大貪汙受賄罪犯,可以決定終身監禁。毋庸置疑,郭伯雄就屬於此列。

對於如何在實踐中得到有效執行,新的司法解釋規定,凡決定終身監禁的,在一、二審作出死緩裁判的同時應當一併作出終身監禁的決定,而不能等到死緩執行期間屆滿再視情況而定。終身監禁一經作出應無條件執行,不得減刑、假釋。也就是說,郭伯雄很可能被判死緩的同時就被判終身監禁。他的唯一結局就是老死在監獄。

應該說,不殺郭伯雄但選擇將其終身監禁,是北京當局權衡各方後作出的決定。一則郭伯雄罪惡之大,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但另一方面,殺了郭伯雄,對於軍隊穩定或會產生無法預估的後果,畢竟軍隊將領一半由其提拔上來的。而此時兩高推出新的司法解釋,應該就是在為郭伯雄的量刑做鋪墊,郭伯雄極有可能首個被判終身監禁的高官。因為截至目前,另外兩個備受關注的令計劃案、蘇榮案尚未進入起訴程序。至於開了先例的郭伯雄,自然也不會是最後一個適用於終身監禁刑罰的高官,後繼者正紛至沓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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