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遊法初審通過 採自願報備罰則全刪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2日初審通過《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除了將名稱更改為《集會遊行保障法》之外,還將集會遊行從「許可制」改為「自願報備制」,並取消所有罰則,以落實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但是否設置禁制區、命令解散等,因尚無共識而保留協商。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2日初審《集會遊行法》修正案,朝野立委達成共識,未來將改名成《集會遊行保障法》,集會遊行「得」在遊行舉行前的6~30天,向地方政府報備,但不硬性規定,若同時間、同路線有不同的集會遊行的話,以有取得場地使用同意文件者優先,若都沒有取得同意文件,則由負責人抽籤決定;此外,也明訂《集會遊行法》的規定範圍僅限「室外」,不包括「室內」。

此外,《集會遊行保障法》也將罰則全部刪除,不過是否仍維持命令解散制?以及本已於週一達成共識的集遊禁制區範圍,因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異議,均保留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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