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觀法初審過 建立專業護景制度

【記者徐翠玲/綜合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8日初審通過《景觀法》草案,明定由內政部擬定國家景觀政策綱領,各縣市政府負責轄區內景觀調查、劃定及管理。條文設置緩衝期,明定本法由行政院公布後3年內施行。

《景觀法》最早於民國91年提出。立委邱文彥表示,推動過程中,包括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公會,憂慮將來景觀技師會不會造成職業之間的競爭,這部分就先擱置不處理。

初審通過條文明訂,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應研究、擬定、協調、宣傳及推動國家景觀政策綱領與相關景觀政策,並設置景觀技師,建立景觀專業制度。其中,國家景觀政策綱領每5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並同時公布「國家景觀白皮書」,直轄市、各縣市政府則負責區域內重要景觀地區之調查、研究、劃定及管理,擬定景觀改善計畫,並得設置景觀管理維護基金。

若違反景觀管制事項、規劃準則者,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可要求限期改善,違者得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30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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