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陸漁船越界一律罰鍰
對於中國船舶闖入我國限制或禁止海域,因實務上難以區分是否為漁船,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2日初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不再區分是否為漁船,只要闖入我國限制或禁止海域,一律開罰。
現行法律規定,中國船舶未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防衛處置。經扣留者,得處船舶所有人、營運長或船長、駕駛人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鍰;若為漁船,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海巡署表示,為了保障漁民權益,近四成中國違法船隻屬小型船舶,實務上很難區分是否為漁船,下限100萬元的罰鍰在執法上有困難,建議調整、調降下限至30萬。經協商後決定改成,經主管機關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運長或船長、駕駛人3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訂定罰鍰標準並執行。◇